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 待調整後將提新工作文本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昨日並初步完成了與政府代表討論所有條文,隨之等候政府對法案作出調整後,提交新修訂的工作文本。

 法案其中重點,涉嫌行政長官犯罪的共犯嫌疑人,該安排在哪級法院作出審判的問題。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現行法律針對審判涉及行政長官、司長的共犯為不同的第一審級卷宗,在技術上及追溯時效上存在問題,因此,政府建議將同一案件所涉及的人士納入同一卷宗審理。如果特首涉嫌犯罪的案件,法案建議涉及的共犯嫌疑人,同時在終審法院納入同行政長官的卷宗審理。但委員會不認同此方案,因為若共犯是市民的便會喪失上訴權,因此,建議涉嫌行政長官犯罪的共犯市民維持於初級法院一審。而政府代表指會考慮委員會的意見,對相關條款作出調整。

 另一方面,法案建議對涉嫌犯罪主要官員,其案件審理下放在中級法院,然後,相關主要官員可享有上訴權。同時,涉嫌主要官員犯罪的共犯嫌疑人的市民,亦同在中級法院審理。

 然而,傳媒提出疑問,若以委員會意見而經調整法案,涉嫌行政長官犯罪的共犯市民可有兩次上訴機會,但涉嫌主要官員犯罪的共犯就只有一次上訴機會,若是,如何體現邏輯合理性及制度公平性?黃顯輝表示,相信政府調整文本時會審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