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人員專業資格」法案 二常會認有條文表述籠統

 【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議員認為法案有關醫療人員職業義務的條文表述籠統,且欠缺客觀標準;又質疑未來的醫專會是否權力過大等。委員會將向政府提出疑問,其後會向二常會解釋及說明。

 二常會主要討論了法案第六章「職業紀律制度」,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在會後向傳媒介紹了會上審議的情況。

 當中,對於法案章節編排上,根據立法會顧問的意見,醫療人員的權利及義務,與職業紀律制度並沒有直接關係,建議應從第六章抽出來而獨立成章。

 對於權利與義務的兩項條款,委員會關注到其中有矛盾。在權利方面,法案建議醫療人員可「拒絕作出與其信抑有衝突及違背其倫理、道德、宗教、人生觀、意識形態或人道主義的原則的職業行為。但緊急且涉及生命危險或對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除外。」然而,但在職業義務的條款中則規定:「不因國籍、血統、種族、原居地、年齡、性別、婚姻狀況、性取向、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歧視他人。」

 另外,在「職業義務」條文使用較多形容詞來表述,例如,「絕對尊重」、「熱心及稱職地」、「完全尊重」等,但如何理解這些要求程度,法案又沒有清晰的客觀準則。

 法案規定紀律處分包括:書面警告、罰款、最高三年停業、禁止執業四項。陳澤武指出,法案建議醫療人員如不遵守由衛生局和醫務專業委員會發出的技術指引;又或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有關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福祉或尊嚴的任何職業義務等,可導致最高三年停業的紀律處分。但委員會認為職業義務的表述太籠統,缺乏衡量標準,並質疑若將全部權力交給醫專會決定,會令醫專會權力過大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