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修訂《國歌法》政府代表所作澄清與解釋 一常會基本接受 將列明在何場合奏唱國歌時要尊重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於昨日完成了與政府代表對法案所有條文的討論。會上,就委員會關注的三個問題和疑問,包括對新聞自由有否影響、在奏唱國歌時對在在場人們的行為規範,以及納入國歌教育的本地學校,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指,政府代表作了清晰的解釋和澄清,而委員會亦基本接受。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偕同相關官員,列席了一常會會議,包括法務局長劉德學、新聞局局長陳志平及教青局副局長梁慧琪等。

 當中,對於法案建議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的規定,有意見關注新聞自由問題。政府代表昨亦向一常會作出了解說。何潤生會後引述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強調「三個不會干擾」:不會干擾新聞自由、出版自由、言論自由。政府並解釋,相關「要求」非強制性,若媒體不配合,亦不會構成任何的行政或刑事的處罰。

 此外,法案所指的「新聞媒體」,政府代表解說,根據現行出版法相關規定,是指定期刊物、紙章媒體;而按照視聽廣播法的規定,則有三家電子媒體,包括澳廣視電視台、澳門電台及綠村電台。至於法案建議,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於特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何潤生指,這三家電子媒體是要強制播放,而法案沒列明違反有何處罰,政府代表稱或會考慮在批給合同加入相關附加規定或作為是否續牌的參考。

 政府代表又指,法案的「新聞媒體」並不包括網媒、衛視及有線電視。

 另外,法案規定,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就此,何潤生引述官員解釋,此項條款是根據貫徹國家「國歌法」而制定的,相關行為規範是針對一般情況,不過對於特殊情況如身體不適、殘疾人士、肢體有問題或智障人士等,則不會強求。

 他又指,政府亦清晰了視乎場合和個案實際情況判斷,當中,在有關的活動場合奏唱國歌時,在場者不得與周邊人談話、發出噓聲或怪異聲音、大聲傾電話等。但若在巴士上或屋企(家中)食飯等場合聽到電視播放國歌,則毋需「肅立」。政府指,未來將有行政法規列明在何種場合奏唱國歌時要尊重。

 此外,法案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政府代表稱,全澳正規教育學校有七十七所,納入中小學教育的有六十八所,當中差額是因為幼稚園和回歸教育不納入。何潤生引述官員指,教青局一向重視對學生的愛國教育,現時已有推動國歌國旗的宣傳教育,且是覆蓋了全澳的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