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超速駕駛的規定

 第六十五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於本周舉行,精彩的賽事吸引觀眾在現場或電視前觀看。不過當大家平日在馬路上駕駛時,須緊記始終不同於賽車,切勿如賽車般風馳電掣,否則易生意外。

 根據第三/二00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車輛行駛的最高車速是有限制的,駕駛者必須嚴格遵守。按照法律規定,輕型汽車在馬路上一般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六十公里,重型汽車(如貨車)為每小時五十公里。至於電單車方面,輕型電單車(俗稱「五十仔」)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四十公里,兩輪重型電單車則為每小時六十公里。

 除了一般馬路的最高車速限制外,在一些特定路段,駕駛者亦須遵守另訂的車速限制。例如:澳門大學橫琴校區河底隧道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五十公里,西灣大橋上層橋面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八十公里等。有關路段會設有適當的信號標誌,駕駛者須遵從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特別車速限制。至於行經的非為特定路段時,駕駛者便須遵守一般的最高車速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當駕駛時超過最高車速限制,就會被視為「超速」,即屬違法,視乎超速程度與超速次數,最高可科處罰金四萬元及停牌三年。

 此外,假如因超速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的話,可構成「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過失殺人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同時亦會涉及對受害人作出包括醫療費用等的民事賠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0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九十八條,《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條,以及《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