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定義 法律界人士促法院釐清

 【港訊】香港高等法院早前就一宗,教師以手機外洩試題的上訴案件,指律政司錯誤理解「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維持被告無罪。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法院應釐清相關罪行的定義。

 三名小學女教師被指在二零一四年,透過智能手機,洩露小一入學面試試題給同為小學教師的女友人,四人前年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上星期一被高等法院駁回。

 判詞提到律政司近年多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涉及智能手機的罪行,但法律基礎屢受爭議,例如條例沒有定義何謂「電腦」或「取用電腦」。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湯家驊認為,法庭需要有權威性解釋,釐清該罪行,何謂「取用」,涉及用自己手機或電腦算不算犯罪。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直到今天,律政司引用這條例,都給人感覺是一種百搭犯罪的使用方式,即是若他認為可能其他方法入罪困難,只要有使用手機或電腦,已較容易檢控或成功入罪,我認為文明社會中,這不是一種恰當做法。」

 警方回覆查詢時指,過去兩年半,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捕的人數有三百四十五人。當中包括涉及手機偷拍行為,日後相關行為,應如何規管?

 湯家驊說:「偷拍或保障個人肖像,例如現時有人被偷拍肖像,例如現時有人被偷拍肖像,拿去牟利不屬犯法,在這方面其實很多國家已有法律保障,包括內地都有法律保障,但唯獨香港沒有,這方面我們似乎很落後。」

 律政司發言人指,已就教師洩露試題案件,以涉及重大法律論點,向高等法院呈交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動議通知書。至於其他已提堂,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案件,據了解,律政司會申請延後四個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