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預設醫療指示法例生效 確保病人臨終意願獲尊重
【香港中通社七月三十一日電】香港《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三十一日開始生效,為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訂立法律框架,同時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遵從指示和命令時提供法律保障。
醫務衛生局發言人說,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末期病人及其家屬能夠得到適切的晚期照顧服務和支援。條例下的指示及命令,以尊重病人就維持生命治療所作的自主抉擇為目的,讓他們能夠安詳而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條例生效標誌著香港晚期照顧服務踏入新的里程。
指示讓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喪失精神能力及在符合其指明的先決條件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但病人不能透過指示拒絕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
命令由註冊醫生為符合訂明條件的病人簽發,旨在確保在醫院以外的環境中,即使沒有醫護人員在場,施救者也會按相關命令行事,不對病人施行心肺復甦術。
條例生效後,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知悉病人持有指示或命令,且在符合條例訂明的指明先決條件的情況下,須按相關指示或命令行事。條例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不知悉病人持有有效和適用的指示或命令,因而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或真誠而合理地相信病人持有有效和適用的指示或命令,因而沒有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的人員,會免於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