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空頭支票  法碼

 筆者有個相識,在氹仔一帶從事裝修多年,人稱老吳。他說,做這行最怕的不是工程複雜,而是完工之後的追賬。有些客人牙尖嘴利,允諾起來大方,「月底一定過數」——說得盡,「第日畀個官你做」,偏偏兌不了現。長年下來,老吳練就了一個習慣:尾款不落袋,事情不算完。

 數月前,他接了一單翻新舊居的工程。客人甲說話客氣,工程進行時未見刁難。完工之後,甲卻說投資失利,資金週轉不過來,請老吳再稍等幾日。老吳體諒,忍著沒發作。等了幾個星期,幾番登門催討,甲的藉口換了一個又一個。老吳漸漸不耐煩,態度強硬起來。甲不勝其煩,最後簽出一張支票,說是全數結清。老吳接過支票,鬆了口氣,以為事情總算有個了結。

 然而,老吳拿到支票之後,一時諸事纏身,擱在抽屜裡過了兩個多星期,才抽空往銀行兌現。銀行職員說,賬戶餘額不足,支票無法兌付。老吳這才如夢初醒——甲早知賬戶空虛,卻仍舊簽出這張支票打發了事。氣憤難平,他第一念頭是報警,要甲承擔刑事責任。

 筆者得知此事,不得不如實相告:的確,故意簽發空頭支票在澳門可能觸犯刑事罪,後果相當嚴重;然而追究刑事責任,有一個關鍵的程序前提,不可輕忽。按照澳門法律的規定,支票若在本澳出票及付款,受款人須在支票所載出票日起計八日之內,帶同支票到銀行要求兌現。若銀行因存款不足而拒絕兌付,刑事追究方能成立。八日之限,是法律的門栓:門開著,方走得進去。

 老吳卻在出票日起計第十五日才到銀行,早已超出那八日的期限。縱然甲當初明知賬戶無款、故意簽出空頭支票,刑事追究的通道,在期限屆滿之後便靜靜關上。《論語》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甲失信在先,老吳卻因誤了日期,白白讓法律最鋒利的一把保護刀,就此入鞘。

 故事並非就此終局。那張帶著甲親筆簽名的空頭支票,法律上仍可視為金錢債務的書面憑證。老吳雖已無緣循刑事途徑追究,仍可透過法院的民事程序,向甲追討款項。刑事是重拳,民事是長跑——一條路已關,另一條尚在,只是要走的路更長,費的力氣也更多。

 老吳聽罷,沉默片刻,才說:「原來差了幾日,就係咁大件事。」筆者想,往後若有人遞來支票,莫再擱置,翌日便應往銀行走一趟;若果有問題,刑事或民事,總好過日後才嗟嘆「三斤豬頭——得把口」。◇(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