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不容忽視!
食品安全問題近年備受世界各國重視,其中以過期食材生產食品的事件尤其受到關注。那麼,在澳門使用過期食材生產食品,究竟須負甚麼法律責任呢?
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特區政府已於二0一三年制定了《食品安全法》,該法律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和應對措施,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制等事宜,均作出明確的規範。
對於使用過期食材生產食品的問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生產經營該法所定的食品(包括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以及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等),因而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例如經專家鑑定食用有關食品會對人體造成危險),將觸犯「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可判最高五年監禁,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果引致食用者身體完整性受傷害,則對行為人科處該情況所應科處的刑罰,但其上下限均加重三分之一。此外,即使上述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並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也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科處澳門元五萬至六十萬元罰款。
市政署負責監察《食品安全法》的遵守,如市民遇到有關食品安全的問題,可致電市政署的食安專線查詢(二八三三-八一八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二0一三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