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修改「立法會組織法」法案

 【專訪】由議員施家倫和李靜儀提案的《修改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法案。昨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

 施家倫引介法案時表示,為了落實「精簡政府組織架構、提升公共治理效能」的施政目標,特區政府於去年制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該行政法規確立了設立公共部門及其架構的原則和具體標準,並規定各公共部門應以此法規為標準來檢視自身架構。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該行政法規也補充適用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法案理由陳述中提到,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在綜合考慮審計署及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擬定了有關重組方案。現提案人配合執行委員會的

 方案提出本法案,內容主要包括:

 1.將副秘書長的職位由兩名調整為一名

 按照現行《立法會組織法》的規定,立法會輔助部門的領導層由一名秘書長和兩名副秘書長組成。為了符合第13/2025號行政法規規定的領導職位的標準,且考慮到一名副秘書長的職位長期出缺,建議將立法會輔助部門的領導職位由「一正兩副」調整為「一正一副」。

 2.縮減附屬單位的數量及重新劃分職能

 按照現行《立法會組織法》的規定,立法會輔助部門現時設有兩個廳級、五個處級及一個科級附屬單位,有關架構不符合第13/2025號行政法規設定的標準,且未能完全切合該法規列明的職能明確、精簡高效等原則。基於此,建議將現行「兩廳五處一科」的架構調整為三個處級單位,分別為會務及公關處、組織及資訊處和行政及財政處,以實現資源整合、職責清晰、運作協同的重組目標。

 3.明確主席辦公室的職能

 現時,主席辦公室實際承擔協助立法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跟進其他委員會的工作,以及統籌、協調顧問團所開展的工作的職責,但現行《立法會組織法》並未對此明確規範,為了明確有關職能,建議透過法律將主席辦公室的職責法定化,使其權責相符,發揮應有的統籌與協調作用。

 4.明確顧問團的研究及支援職能

 立法會顧問團由顧問及技術顧問組成,是立法會輔助部門中向立法會及議員提供各類專業支援的單位,但現時《立法會組織法》關於顧問團的職責主要集中在法案工作,未有突出議題研究及對議員專業支援的職能,因此,法案建議明確有關職能,尤其是對涉及立法會的職責的議題,以及對議員履行職務相關的事宜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以便為立法會及議員履行職務提供更好的支持。

 5.調整顧問團薪酬標準

 現時立法會顧問及技術顧問的薪俸分別等於局長薪俸的95%及85%,有關金額是固定的,但按照其他主要官員辦公室的組織法,相關辦公室顧問的薪俸卻非定額,而是因應工作複雜性及工作表現在法定幅度內由上級決定。

 為了更好實現績效管理,建議參照其他主要官員辦公室的做法,將顧問及技術顧問的報酬改為非固定形式,並透過法律訂定有關薪俸金額幅度,顧問的薪俸等同於局長薪俸的86%至95%,技術顧問的薪俸幅度是65%至85%,具體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按實際情況訂定。

 6.取銷文牘特別職程

 現時立法會輔助部門設有文牘的特別職程,有關職位的工作主要負責撰寫及編輯會議紀錄。實踐證明有關職位並不需要特別培訓或技能,一般行政人員亦可擔任,已無必要保留相關特別職程。為了配合簡化職程的公共行政改革方向,建議在不影響現職人員既有權益的前提下,取銷文牘這一特別職程。

 7.調整人員編製表、修改表述及重新公佈

 參照公共行政改革總體政策方向及因應立法會輔助部門的實際情況,調整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製表。另外,配合現時生效的法規更新部份條文的用語,並透過必要的取代、刪除條文,以及對條文和章節重新編號的方式,引入本法案所作的修改,重新公佈第11/2000號法律。

 立法會主席張永春表示,立法會是特區立法機關,具特殊性,但輔助部門屬公共行政組成的一部份,適用公共行政改革相關行政法規要求,今次修法是根據要求精簡組織架構。「我哋依家都係根據法律及法規要求落實行政改革,而唔係到咗立法會就不跟」。

 關於是次修訂組織法對領導主管的影響,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林智龍表示,輔助部門領導層已和同事開會介紹各相關的內容,同事對方案表示理解,沒有反對的意見。法案一旦通過,有些主管已表明退休,因此,不受影響;有些職位長期出缺,亦沒實質影響;只有極少數領導主管會受影響,相信對士氣影響不大。林智龍又稱,現時立法會有一百二十一名工作人員,當中翻譯十多名、顧問團約三十人,立法會正計劃引入電子及科技手段輔助工作,如研究引入人工智能方法輔助翻譯,從而減輕工作壓力,但不代表不增聘人手,會按實際情況聘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