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份之稅務責任
【特訊】二零二四年
十一月份稅務責任
全月
旅遊稅
第八/二0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四月一日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四七/九八/M號法令所規範的酒店、舞廳、酒吧、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應繳納上月份百分之五旅遊稅及遞交M/七格式申報表。(經第一一/二0二二號法律修改的第一九/九六/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第十二條)
(根據第二二/二0二三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於二0二四年,第八/二0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四月一日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所規範的餐廳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無須遞交M/七格式申報表)
所得補充稅
繳納第二期之所得補充稅。(九月九日第二一/七八/M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四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五/二00二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