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例的處罰制度

 甲早前因違反兩項交通規例而被治安警察局檢控,一項是「衝紅燈」,另一項是「違例泊車」。然而,甲發現該兩項的交通違例中,一種稱為「輕微違反」,另一種則稱為「行政違法」,究竟交通違例有多少種處罰制度?處罰方面有甚麼不同?

 有多少種處罰制度?

 現行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了三種處罰制度,由重至輕分別為:犯罪(例如逃避責任、醉酒駕駛,在「停牌」期間內駕駛等)、輕微違反(無牌駕駛、超速、不遵守停車義務、逆駛等)和行政違法行為(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在禁止的地點或情況下超車、違例停車及泊車、輕型汽車的駕駛員及前座乘客沒有配帶安全帶等)。

 三種處罰制度有甚麼不同?

 犯罪

 如果作出《道路交通法》第88條至第94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違法者可被判處徒刑、罰金,以及禁止駕駛。

 例如觸犯《道路交通法》第89條關於逃避責任的規定,違法者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又如作出第90條關於醉酒駕駛的行為,如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違法者則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

 二輕微違反

 如果作出《道路交通法》第95條至第104條所規定的輕微違反行為,違法者一般會被科處罰金,但如符合法定情況,亦可被科處禁止駕駛,甚至科處徒刑。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法》第95條關於無牌駕駛的規定,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元至25,000元的罰金,如屬累犯,則可被科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澳門元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金。又例如違反第99條關於不遵守停車義務的規定,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元1,000元至5,000元的罰金,如屬累犯,就會被科處澳門元2,000元至10,000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

 何謂累犯?是指自對上一次輕微違反實施日起計兩年內,如違法者已就該次輕微違反自願繳付罰金或有關處罰判決轉為確定時,再次作出同一輕微違反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行政違法行為

 如果作出違反《道路交通法》的行為,但又不構成犯罪或輕微違反時,則屬行政違法行為,違法者可被科處罰款。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法》第48條關於禁止泊車的規定,如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違法者一般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元300元;又如違反第16條關於禁止使用流動電話的規定,違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元600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