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6/2024號行政命令,調整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根據該行政命令,如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受害人的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下降、且屬長期絕對無能力的狀況,受害人有權享有相應的損害賠償的最低限額調整為澳門元425,250元,最高限額調整為澳門元1,417,500元,而屬長期部份無能力的狀況,相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亦調整為澳門元1,417,500元;如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家人得共同享有相應的損害賠償的最低限額調整為澳門元340,200元,最高限額調整為澳門元1,134,000元。
第3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特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進口的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根據該行政長官批示,在不影響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適用下,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或生活,且經該區具權限機關批准納入「允許澳門居民攜帶相關動植物產品進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適用人員名單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藉手提或裝於隨身行李的方式,進口符合作為該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如下)所訂種類及數量上限的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而不受第7/2003號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法務局供稿)
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進口的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
註:「ex.」之意思為部份。
(a)供自用或消費的貨物之總重量不得超過五千克,且每人每日僅限攜帶一次。
(b)有關動物須由其所有人攜帶,且具備經市政署識別的電子植入物、由市政署簽發的「犬貓國際防疫注射證書」及有效「往返深合區簽注」。
(c)每次僅限攜帶一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