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昨日公佈,衛生局根據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第六三四/A/SS/二0二二號公告,由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零時起,入境人士的防疫措施調整如下:
一、取銷有關中國內地風險區的規定;
二、所有來澳人士(包括澳門居民和非澳門居民)的核酸檢測要求:
(一)由中國內地(除廣東省珠海市外)直接來澳,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外國來澳人士,於登機、登船或登車時,須持採樣日後七十二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其他防疫措施要求不變;
(二)經廣東省珠海市來澳,入境時須持採樣日後七十二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關於調整珠澳口岸出入境人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時限的通告
根據當前疫情形勢,經珠澳聯防聯控機制協商一致,自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零時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所有經珠澳口岸入境、出境人員調整為須持七十二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通關。珠澳口岸其他疫情防控措施保持不變。
後續將根據疫情形勢動態調整。
珠澳聯防聯控澳方工作組提醒所有出入珠澳口岸通關的人士,須嚴格遵守珠澳口岸的防疫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