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法案獲表決通過

 【專訪】立法會大會昨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信託法》法案。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二常委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意見書時稱,政府的立法方向是,各種目的信託,只要信託目的符合法律規定,及在設立信託時能訂定受益人的範圍或識別程序,目的信託便可設立,但鑑於本澳目前未有公益業務及公益機構監管的法律制度,也未有針對慈善等公益收益的稅收制度,因此決定暫不就公益信託作專門規範。

 議員林宇滔等追問法案不包括公益信託,及有關立法時間表。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信託法是發展財富管理,現代金融的重要法律,現時立法是從零到一的過程,除訂立信託法,亦要確保執法時有配套制度、保障受託主體等。經深思熟慮後,決定先以金融機構作為受託主體,因為金融機構有完整、有效的準入制度,當局亦有足夠手段監管。

 李偉農強調,公益和私人只要符合規定訂明的條件,均可訂立相關信託關係,未來除金融機構的受託人持開放態度,制度建立亦須規律,但目前未有涉及環保和公益範疇的信託時間表。

 李偉農又稱,共有六十三間具資格的機構能提供相關受託服務,分別是信用機構三十四間、金融機構一間、保險公司二十六間、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兩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