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法案時表示,重新訂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為未來本澳金融業的發展提供穩健基礎,主要達致下列四個目標:
一、優化制度配合金融業發展;
二、完善監管要求,加強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
三、優化及簡化行政程序;
四、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罰。
李偉農又表示,優化法案主要以下幾個方面:
1)優化制度配合現代金融業發展,在金融機構牌照種類方面提供彈性,除現有各類金融機構外,新增兩類金融機構,分別是以專有法規訂定的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經行政長官許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為金融業態多元發展預留空間。
2)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種類,增加銀行牌照制度的靈活性。
3)簡化債券公開發行程序,配合債券市場發展。
4)就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設立臨時許可制度。
5)完善監管要求及加強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包括提高銀行的公司資本要求、清晰對牌照申請人資質所需考慮的因素。
6)提升信用機構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適當資格要求及責任,強化信用機構的有效管治。
7)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職能。法案新增澳門金融管理局可在有需要時為信用機構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權限。
8)完善干預制度。法案完善有關的干預行動與清算程序,包括擴大在實施干預制度時所委派的代表及行政委員會的權力,以增加其履行職責的有效性。
9)優化及簡化許可例外豁免計算風險敞口及訂定年度監察費的行政程序。將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審批風險敞口例外豁免以及以通告形式訂定監察費。
10)提高「未經許可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罪」的刑罰,加強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