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規定中介公司只能與一承批公司合作 不法接受存款及拒履法列刑事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律草案,並將送立法會審議。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解釋稱《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博彩中介只能以有限公司形式運作,對公司的組成及資本額等有相應嚴格的要求,又認為,博彩中介是一間有財力、要通過資格審查的有限公司,一間博彩中介只能跟一間承批公司合作,但因應本澳博彩業的實際運營情況,無規定合作人只跟一間公司合作。合作人沒有規定一定要澳門居民,但要符合勞工局相關規定條件。

 張永春介紹稱,為使娛樂場幸運博彩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區政府正逐步完善與博彩有關的法律制度,當中《修改第一六/二00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已送交立法會審議。為對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參與者作統一的規範,特區政府在現行第六/二00二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的基礎上,制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

 法案旨在訂定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業務規範,制定完善的資格審查機制,明確受監管主體之間的義務和責任,使博彩行業更健康有序地經營和運作,以及預防各種不法行為的出現。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從事業務的條件。

 二、規定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僅可向一間承批公司提供服務,且其合同須經政府核准,以更有利於監管。

 三、訂定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具體經營義務,以及明確承批公司相對於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監管權,為連帶責任提供更清晰的認定依據。

 四、明確刑事及行政違法行為。法案對不法接受存款罪及拒絕履行法案所規定的合作義務等違法行為作出刑事處罰,同時明確各違法主體的行政處罰,並訂定關閉幸運博彩區、禁止從事業務等附加處罰,以提升違法行為的阻嚇性。

 五、過渡規定。法案生效前已發出的博彩中介准照繼續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並僅自其提出續期申請時方適用法案所規定的要件,以減低對利害關係人的影響;另外,法案生效前已獲許可的合作人,須於九十日內提出許可的申請,在申請期間仍可繼續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