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通訊截取範圍 政府:是按照多項原則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討論及分析「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表示,政府代表在會上強調,保障是該法案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性原則,希望體現居民通訊權的保障。法案亦將取代刑事訴訟法典的電話監控制度,透過訂定嚴格的前提要件、程序制度及刑事罪狀,去確保通訊截取必須在合法、正當及適度的情況下去進行。

 就法案列出容許通訊截取的十二種情況,包括關於恐怖主義、清洗黑錢、危害國家安全和有組織的犯罪等,李靜儀稱,政府代表亦強調,截取需要符合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或最後手段原則,政府是按照這些原則加大通訊截取的範圍。

 關於法案中禁止對嫌犯與其辯護人之間的通信進行截取,李靜靜稱,政府解釋無改變現行通訊規定,維持禁止做法,希望更符合整體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但法官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通訊和犯罪有關,則不在此限。不過強調,通訊截取過程中有嚴謹程序,包括要取得法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