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建議涉有關罪行或犯三年以上徒刑者 均不可申辦補習社及入職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補習社業務法」法案。主席李靜儀會後稱,法案建議如涉及吸毒、性犯罪等罪行,或犯三年以上徒刑人士,即使已經「洗底」,都不可以申請補習社牌照,以及不具備成為中心職員的資格,希望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討論「補習社業務法」法案。主席李靜儀會後稱,法案建議未來由教青局負責統一收取補習社申請牌照或更改工程的資料,又擬成立跨部門委員會包括教青局、工務部門、消防部門及衛生部門等,以負責審核計劃等。
李靜儀引述政府稱,現行制度有個案最快可七十天獲批牌照,但亦有個案涉及較大工程修改,耗時較長,因此難以法案保障一個完成審批的時間。但預料實施新制後,審批期可較現行制度快二十天。
她又表示,法案又建議被判觸犯涉及毒品罪、家暴、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或其他犯罪被判處三年或以上徒刑,甚至俗稱「洗底」的已依法獲恢復權利者,又或者在法律上被禁止或中止補習業務、身體及精神健康不適宜從事補習社工作的人士,均視為不具備適當資格。當局解釋補習社使用者大多數為未成年人,有關犯罪行為對他們潛在影響較大,希望更嚴謹制定法律,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安全。
法案並要求補習社協調員、學習輔助員及託管員的學歷要求,例如,協調員須具備不低於高等專科學位或副學士文憑學歷,但僅為幼兒教育或小學教育階段學生提供課餘託管服務的中心協調員則須具備不低於高中畢業學歷。
據統計,目前約有三十名教學輔助人員及十名協調員未達到法案要求的學歷要求,將設有「舊人舊制」的過渡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