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合同

 很多時候,市民買賣樓宇都會找房地產中介人,並須與中介人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今天會為大家介紹與該合同有關的規定。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房地產中介合同是指房地產中介人與客戶訂立房地產中介範疇的有償提供勞務合同,當中尤其訂定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在訂立有關合同前,中介人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例如協助客戶放盤、帶客戶「睇樓」等,但如屬提供本澳買賣樓宇的市場狀況,以及提供及可參觀的不動產資訊等情況除外。

 房地產中介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的期限可由雙方自行協商,但如果合同沒有訂定期限,則其有效期為六個月,例如:甲委託某房地產中介人放售一單位,但雙方簽訂的房地產中介合同並沒有列明合同期限,那麼,該合同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如果中介人在簽訂合同之日起計六個月後還未能協助甲成功出售該單位,則合同失效。

 此外,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定的內容,包括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客戶的名稱和聯絡方法、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其支付方式和條件、擬買賣單位的資料等。

 須注意的是,《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並沒有就佣金金額作出規定,佣金可由雙方協商定出。此外,該法規定,中介人僅在其按房地產中介合同的規定促成客戶訂立相關的法律行為(例如已簽訂不動產買賣公證書)後,方有權收取佣金。不過,該法亦規定雙方在房地產中介合同中可訂明房地產中介人有權收取佣金的其他情況,例如客戶就中介合同所指的不動產簽訂預約買賣合同後,可向中介人支付佣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地產中介合同沒有以書面方式訂立,或者合同內沒有載明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將會導致房地產中介合同無效,但有關無效不可以由房地產中介人主張。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六/二0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二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