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法規設過渡期明年三月起生效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設過渡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一直推進對各類重點工業場所治理固定空氣污染源的改善工作,以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落實環保政策。法規訂定了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須符合特定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及沙石等物料在裝卸、輸送、儲存及堆放時須遵守的規定。此外,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須每六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由獲認可機構發出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環境保護局將負責監察有關場所的遵守情況。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科澳門元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違反有關設施管理規定,科澳門元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違反有關提交檢測報告和監察規定,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環保局局長譚偉文表示,全澳有八間混凝土場,經巡查及測試,絕大部份場所的污染物排放達標。有個別在設施管理上需要加強,法規安排有過渡期予完善,相信對業界影響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