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宗土地批給宣告失效上訴 分被終院及中院裁定敗訴
【特訊】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分別於二0二0年五月十三日和六月十一日就兩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二十九/二0二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五千二百八十八平方米,稱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中級法院第四0七/二0一五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永誠街,一幅面積為二千七百三十二平方米,稱為十四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平和電腦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三十個月,自相關批示公佈之日(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兩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二十九/二0二0號案和中級法院第四0七/二0一五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