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六/二0二0號行政法規《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該行政法規廢止了第三二/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居住於橫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在該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待決的居住於橫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發放程序繼續受第三二/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規範,直至衛生局對有關程序作出決定為止。

 《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適用於參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及補充法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且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受益人為六十五歲或以上者、十歲或以下者、小學及中學教育的學生、具備第九/二0一一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規定的申請發放殘疾津貼及提供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要件的殘疾人士,但須居住於內地特定地區及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及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再根據第一二一/二0二0號及第一二二/二0二0號行政長官批示,上述所指的內地地區為珠海市。六十五歲或以上者、具備第九/二0一一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規定的申請發放殘疾津貼及提供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要件的殘疾人士,津貼金額上限為澳門元四百九十元;十歲或以下者、小學及中學教育的學生,津貼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百二十元。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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