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動物防疫法」,法案規定私人動物診療所負責人或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政署作出具名申報,否則需處罰五千至二萬澳門元。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動物防疫法」,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進一步有效監控本澳動物疫病狀況,有必要制訂專有規範。他稱,去年初已對有關獸醫法律制度進行諮詢,當時認為「動物防疫法」較具逼切性,但政府亦一直有就獸醫法律制度進行工作,相信明年年尾可具備條件提交立法會審議。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表示,完善動物檢疫監管體系是國際一貫做法,本澳日後會構建動物消滅疫病計劃,以及申報成為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加強動物疫情防控的主動性和前瞻性。若成功成為無疫區,有助提高本澳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的安全水平,對動物或動物產品國際貿易亦起到積極作用,政府初步計劃希望申報成為馬屬動物的無疫區、狂犬病無疫區等,提升本澳在國際上保護動物的形象。
吳秀虹又稱,有關申報工作較困難,包括本澳需有全面計劃,例如制定達國際標準的抽樣抽驗工作等,有成果後亦要透過國家動物衛生部門申報,相信過程仍需要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