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議員麥瑞權五月五日提出書面質詢,全文如下:
專家學者及市民認為,只知道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現有建築物應以五年為一期進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目的係使建築物經常維持在良好的使用情況。但是完全無罰則和強制性,簡單來講,按目前滯后的法律就算樓上單位有滲漏水落樓下,樓上單位知道都唔肯整,甚至有時樓下單位肯出錢整,佢都唔開門比你維修,真係奈佢唔何,除非打官司,但起碼都要幾年時間,試問幾年入面你能夠忍受到嗎?故政府是否應該及早修法,例如增加有懲罰性的罰則或設定強制性呢?
而現實便是,政府明知道此滲漏水亂象對社會及民生影響深遠,卻提出種種理由及困難而遲遲不去倒塞法律漏洞,再加上自零九年成立至今已十多年的跨部門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其成效不彰大家都知道,且相關的部門每次回應有關滲漏水修法問題都聲稱相關法律複雜需要研究,再研究,卻依然未有結果。然而,民生無小事,如果政府官員真是覺得上述亂象還需要研究研究,而又真是想解決問題和「接地氣」,為民解困的話,作為行政主導的特區政府,最簡單快捷的辦法,便是相關官員自願與受苦受難的居民「換轉間屋嚟住吓,研究到幾時就幾時」,直至研究好,修好法才搬回自己屋企住,這是否就能啟發到官員的思維,加快修法的進程呢?
有鑒於此,麥瑞權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一、專家學者及市民認為,只知道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現有建築物應以五年為一期進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目的係使建築物經常維持在良好的使用情況。但是完全無罰則和強制性,簡單來講,按目前滯後的法律就算樓上單位有滲漏水落樓下,樓上單位知道都唔肯整,甚至有時樓下單位肯出錢整,佢都唔開門比你維修,真係奈佢唔何,除非打官司,但起碼都要幾年時間,試問幾年入面你能夠忍受到嗎?故請問政府是否應該及早修法,例如增加有懲罰性的罰則或設定強制性?定抑或政府已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呢?
二、有市民強烈叫我問一聲行政當局,民生無小事,如果政府官員真是覺得上述亂象還需要研究研究,而又真是想解決問題和「接地氣」,為民解困的話,作為行政主導的特區政府,最簡單快捷的辦法,便是相關官員自願與受苦受難的居民「換轉間屋嚟住吓,研究到幾時就幾時」,直至研究好,修好法才搬回自己屋企住,這是否就能啟發到官員的思維,加快修法的進程呢?請問行政當局對此有何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