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法案獲立法會通過 需引入相關標準的規定

 【特訊】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在引介法案時表示,為配合「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十三」的國際稅收標準,有需要在現行的《所得補充稅規章》中引入該國際稅收標準所適用的最終母實體等概念及須履行相關義務的規定。

 按照有關國際稅收標準,本法案建議,在澳門特區設立並作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實體的企業,如其年度集團合併財務總收益達到七十億澳門元(有關金額將由行政法規訂定),該最終母實體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文件備有義務。在緊接財務年度須備有跨國企業集團整體的財務及經營活動的記錄;

 二、文件報送義務。按財政局指定的檔案格式,將由上項部份記錄組成的國別報告資料以電子加密方式提交予財政局。而財政局會將收集到的信息與其他稅收管轄區進行自動交換;

 三、文件保存義務。由報送財務年度結束翌日起計七年內,須妥善保存有關記錄。

 此外,基於最終母實體普遍屬於較大型的企業,且須根據財務報告準則規定備有完善會計編製,因此本法案同時建議:在澳門特區設立並作為最終母實體的企業,須登錄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

 除了上述為配合最新的國際稅收標準所作的修訂外,本法案亦建議藉此次修法的機會,因應澳門特區近年的經濟和產業發展,對《所得補充稅規章》作以下列修改:

 一、建議將現行規定所得補充稅納稅人在最近三年取得平均可課稅利潤達五十萬澳門元,便須登錄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的金額,調升至一百萬澳門元。建議作此項修改,是考慮近年澳門特區經濟已有較大發展,故有需要對規範必須成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的金額門檻作相應的調升;

 二、建議對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省政府、自治區政府和直轄市政府的權責實體及其公營企業,在澳門特區發行的債券的收益,不視為所得補充稅的收益或利潤。這項修改,可以將今年透過第一九/二0八一八號法律《二0一九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二十四條以年度財政預算案方式推出的稅務優惠措施恆常化,使澳門具備更好的稅務條件,提高發展特色金融產業的競爭力和吸引力。

 另外,梁維特亦補充相關資訊。一、最終母實體(ultimate parent entity),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十三」的國際稅收標準所採用的概念,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不同稅務管轄區企業(跨國企業集團)利益的企業;或反過來說,指不同稅務管轄區企業共同及最終屬於同一控股企業。舉例來說,本澳設立的A公司如在另一稅務管轄區(如葡萄牙)開設B公司,對於此一跨越不同稅務管轄區的企業集團而言,A公司正是這一集團的最終母實體;

 二、跨國企業集團(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OECD國際稅收標準所採用的概念,是指跨越不同稅務管轄區的企業所形成的企業集團;

 三、國別報告(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OECD國際稅收標準所採用的概念,是指記錄跨國企業集團內每一經營業務的稅務轄區的收入、利潤、繳稅金額等資料的文件。

 有關所介紹的最終母實體、跨國企業集團等均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採用的用語,亦是國際上通用的標準表述,本澳鄰近地區的法律文件亦是採用相同或類似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