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法案建議設仲裁庭 個案中仲裁庭、調停員及鑑定人各司其職不得兼任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仲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根據法案建議,在程序中分別設有仲裁庭、調停員及鑑定人的不同職責,在一單個案中這三者角色各司其職,絕不可同時兼任,以避免角色衝突,或做成可能不公正情況。

 法務局局長劉徳學等官員列席會議,向一常會闡釋法案相關條文及政府的考量。而委員會昨日與政府代表討論了法案第五十二條至六十一條,其內容主要涉及仲裁程序開始及進行的相關規定。

 其中,根據法案建議,在得到當事人同意,可安排調停員協調雙方解決糾紛,以盡快達成協議。而在調停員介入調停時,會暫時中止原先的仲裁程序,但如果調停失敗則可繼續之前的仲裁程序。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認同引入調停者的機制,不過就要求政府在立法技術上,需要更加清晰仲裁庭與調停員的職務。

 此外,若當事人認為有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或行業的專家擔任鑑定人,費用則由當事人支付。

 何潤生表示,澳門現時在商業仲裁和調解方面的法律相當滯後,不利於發展。委員會與政府有共識,希望仲裁法案能夠盡快立法和實施。

 何潤生指,法案條文很多是參考香港和新加坡做法,以及按照國際示範法的方法,不過就與澳門本身一些法律體系在用詞上存在差異,需要調整;同時在中文和葡文的表述亦不太通順,委員會已向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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