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令制度在粵施行

 【中新社廣州十二月二十八日電】(索有為陳虹伶)今後,當事人收集證據主張合法權益將更加容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十二月二十八日正式印發《關於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在民事訴訟的起訴、審理、執行階段,經人民法院批准,律師可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經代理律師申請,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的單位、組織或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

 據了解,廣東省是中國較早開展律師調查令改革探索的省份之一。深圳寶安區法院於二0一三年四月在全省率先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廣州中院、惠州中院等兩個中級人民法院及廣州南沙自貿區法院、佛山順德區法院、深圳南山區法院等十四個基層法院均出台律師調查令改革文件。

 《規定》全文共十六條,對律師調查令的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核簽發、使用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律師調查令僅適用於民事訴訟的起訴、審理、執行階段,其中,審理階段包括一審普通程序和二審程序。

 《規定》對可申請調查的證據種類進行了明確,規定律師調查令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期限屆滿後自動失效,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完成調查的,可申請延長期限一次。

 針對接受調查人、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及公職人員不配合律師調查令接受調查,持令律師濫用調查令等情形,《規定》還強調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單位的法律責任,保障律師調查令的強制力和拘束力。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蕭勝方表示,《規定》的出台進一步提升了全省律師調查令的統一性、針對性和權威性,在破解律師調查取證難、節約司法資源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必將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