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規定
上周本欄談及有關「著作權」方面的規定,今天本欄會為大家繼續介紹著作權法律的規定。
著作權法律所保障的各種權利,當中最為人熟悉的,相信就是透過銷售作品獲取收益。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包括作者自己使用及經營作品、許可第三人使用及經營作品,以及因第三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等。
如果作者不移轉著作權給他人,而只是單純許可他人發行及銷售其作品,例如音樂人許可唱片公司出版其歌曲時,這情況下,有關出版合同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合同應列明出版次數、每次出版的複製品數量及每一複製品的公開售價。如果合同無定出出版次數,則出版人僅出版一次。
著作人身權是一項獨立於著作財產權的權利,著作人身權不能被轉讓且不可放棄。當中包括作者可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名譽或聲譽的行為提出反對等。另一方面,著作人身權亦包括有保留作品不予發表的權利,即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其作品。假如未經作者許可,出版或發表其未經公開的作品,例如:某作家剛完成一篇小說但仍未發表,且未經許可下被他人上載到互聯網,大眾可隨意觀看,此情況可涉及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三年。(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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